邓先生问:2006年8月,我开设的饲料厂与郭某签订了购买鱼用饲料的协议,业务往来一直维持到2007年11月,郭某共欠货款30198元。2007年11月,我厂业务员沈某未经厂里同意,为郭某出具一张内容为“扣除郭某现金5000元”的便条,郭某称当时沈某在与其解决饲料质量问题时,同意扣减5000元。我厂对此便条不予追认,那这5000元由谁来负责? 本报作答: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,业务员沈某出具便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。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,这是个人行为,理由如下:首先,协议是郭某与你厂签订的,业务员沈某只是协议的执行人;其次,出具免除5000元的便条实际上是新的协议,沈某作为业务员不具有签订经授权业务范围外的协议的资格。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”。据此,如果没有得到你厂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,业务员沈某的越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沈某个人承担。 |